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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1:24: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费或退还税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