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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6:5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第三条: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皖财税法【2020】287号第一条第三款: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安徽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按比例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仅限于【2020】287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参照【2020】734号的规定适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通用于全部的企业?
本省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 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文件解读:
(二)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关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房屋业主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