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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6:56: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在西部地区多省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为国家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在其他省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均按《财政部 海关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政策。
请陕西省局国家税务局明确:同类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第一类鼓励类第五条第1款“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范围;2、在陕西省内各地州开展符合条件太阳能光伏电站是否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有效期内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由国家发改部门发布并解释,应当由当地发改部门对此予以确定,因此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建议您联系当地发改部门核实。凡发改部门确定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