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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35号文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所得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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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1: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1]35号 《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想咨询一下有关电网企业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2015年增量配网改革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由此可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未对“电网企业”的范围政策未有进一步解释,建议携带电力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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