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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1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们是小县城的蔬菜企业,平时进货都是去菜市场,很多是直接向农户个人购买的,无法提供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