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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1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能作为税收凭证吗?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企业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