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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大病医疗费用个税减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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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17: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网上查到的资料: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那请问:我2018年年底住院,2019年年初住院,按上面的理解,这次跨年的整个住院大病费用都可以属于2019年的医疗费用,但因为医院医保要求年底断帐,2018年年底在没出院情况下进行了一次断帐结算,那年底的断帐结算是否可以算入2019年的医疗费用?如果不能计入2019年度费用,是否对纳税人不公平,按规定跨年的住院费用都是可以计入2019年度的,因为在未出院情况下医院医保方面的断帐为什么我就享受不了这次住院费用的整体减税优惠呢,而只能享受断帐后的医疗费用减税呢?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2019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积金额。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金额是医保局提供的且符合个税大病医疗扣除条件的金额,如对查询的金额有疑问建议咨询医保部门
    依据:总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收政策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第14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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