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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26: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和我司不在一个城市。我司是商贸零售企业,经营用的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我司作为使用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务局出具的税票抬头也是我司的名称,请问这种情况我司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可能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上述规定,由使用人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