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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7:27: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的所有权是总公司,总公司整体租赁给我司用于经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13年,我司和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每年签订一次。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我司在税务局大厅备案选择简易计税。请问我司2017年-2019年4月30日期间分年签订的合同是适应简易计税还是需要改成一般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