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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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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 15:37: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请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所称“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的一次纳税行为应同时具备“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还是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这二者只需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均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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