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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0:56: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支付日常用电费用,按电力公司要求将电费缴纳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级单位),取得由“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下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可以收下级单位开的发票?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开具,具体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