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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1:0: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2019年12月份全部竣工交付。截至2019年度累计形成预收账款8亿元,2019年度会计口径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5亿元。剩余3亿元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按照税法要求应调增收入,请问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是否可以在A101010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中填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正常涉及以下报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等。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