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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1:24: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商场, 2015年向房东租赁一处商业用房,租期10年,将该房屋改造后其中大部分房屋用于向经销商出租商铺,将其中部分房间用于我司自身办公(含物管等部门),我司对取得的商铺出租收入采取简易计税,对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采取一般计税,请问:
1.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如房东2018年1月1日起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中相关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2.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东现在是否可以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了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司之前未将其用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目前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