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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1:33: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不清楚您所咨询的“税务系统的信息多久可以消除”是指的什么,所以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