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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20〕83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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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0: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何时按照税总函〔202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农网还贷资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再交给电网而是交给税务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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