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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4: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九条: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但税总函〔2020〕28号中,第三、(二)、3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请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按照哪个依据为准?
如您的企业是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