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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增值,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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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30: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公司2010年购买一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1000万元(含地价),取得不动产发票,缴纳契税40万元,印花税0.5万元,固定资产账记载的房屋原价为1040.5万元。2018年10月,该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该栋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后房屋价值为1300万元,该公司根据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账务处理,该栋房屋的价值调整为1300万元,同时按增加的相同金额调整了资本公积。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问:甲公司房屋评估后,其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1040.5万元计算缴纳,还是按评估后的价值(1300万元)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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