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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9:53: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司有两位员工,2019年7月份入职,12月份离职;
2、员工在我司期间,我司按员工的实际工资及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情况进行个税代扣代缴申报;
3、2020年3-6月份期间需进行年所得超过12万汇算申报;
请问:
1、年所得超12万汇算社保的义务人是我司还是员工本人;
2、因员工已离职,我司已无法对员工进行约束,如员工未进行申报,税务的处罚对象是公司还是员工本人;
1.依据税法,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居民个人提供支付所得和已经扣缴的税款的信息。同时,协助居民个人确认收入性质、准备佐证材料,并为单位员工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