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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类企业。2020年1-4月,因我公司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一直未享受生活服务业面征增值税的政策。2020年4月末,我公司按税局要求做了放弃“生活服务业免征增税政策”的备案。
后来关注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该政策的起始时间,并且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才能申请放弃减免。而我公司在做放弃备案前并不清楚9号公告,税务局也未做提醒。
请问按照9号公告,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放弃减免税权的备案?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