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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4:58: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4月份在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申请了代收代缴车船税税种,并申报了两台车辆的车船税(只缴纳车船税,未办理保险业务),后续截止到7月31日,无车船税申报,但是7月份电子税务局出现了车船税未申报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和集中区税务局大厅都无法申报,并无税务局联系。后面回复说,因为我公司是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出具保单,因此无资格代收代缴车船税,才出现上述车船税未申报事项,现咨询,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可以在不销售保险业务的情况下而单独代收代缴车船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
(七)除上述(二)、(三)、(四)、(五)、(六)项中规定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根据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十)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十一)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