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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10:4: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据此,关于具体扣除比例,有关具体情况请直接向您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确认。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