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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 10:57: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 是买方、B是卖方,B销售一批货物给A后,因B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原双方的协议,造成A除了使用该产品生产的成品产生损坏。故,A向B提出索赔15万元,金额含:A生产产品损坏的10万元损失,另按照原协议,B产品多次造成A产品损坏,A可以就此再获得5万元的补偿金。对此,A开具了增值税含税金额15万元给B,需求B支付此笔15万元的赔偿金,请问此做法是否符合增值税税法的规定。
以上问题,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建议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