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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本公司平均工资一直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2020年上半年申报期,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本公司按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为上限计算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已公布,如果按公布的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本公司2020就少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这种由于社会平均工资在当年申报期期间公布产生的计算上限变化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需补缴此当年度的上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2020年应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应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因此,2020年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申报有误,建议在申报期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