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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4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如何进行备案,备案资料是什么?
2、备案之后如何进行操作,所涉及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具体到科室),有没有联系方式。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办理,也可直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ktsfw)办理,选择其一即可。
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