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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中第四款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为什么民非组织不能享受该优惠?是否仅且只有“企业”才能享受?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