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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是否缴纳物业责任险的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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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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