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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加计10%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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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2019年进项税加计10%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里面了,前几个月申报2019年度财务报表时,报表中有其他收益这个项目,于是放入该项目,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其他收益项目,于是我放入营业外收入中。今天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所得税疑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外收入与财务报表中营业外收入不一致,请问怎么处理疑点?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汇缴数据扫描疑点信息,认为确属申报表填报错误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通过互联网(或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扫描疑点信息,经自查认为申报数据无误的,无需办理更正申报,并可在该疑点信息后面做出标记,税务机关将不再作为风险疑点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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