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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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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3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咨询

具体情况:2020.2.17以“招拍挂”方式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时只缴了30%的保证金,正好赶上疫情,土地证一直到2020.8月份还没有办理,并且分期付款约定的最后一笔是在2020.8.12日之前付清。想请问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在什么时候?

2020.8.11出台新的契税法,根据: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为不动产,并且还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合同签订当天只缴30%的保证金,这个时候应该不能说明,权属就转移了吧,契税的计税基数,土地出让金还只缴个保证金,并且土地证也要5个月后办理,就缴纳契税,感觉这个不区分特别情况就直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合理。

请领导予以明示,非常感谢!


                              一名爱学习的财务人员-袁小丽

                                      2020年8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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