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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3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商贸公司,注册地同安。货物购买地(生产厂家)上海,销售地:广州。是属于二头在外的业务。请问:1、我公司要不要设立仓库帐,开具入库单、出库单(一进一出)?2、要不要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经营”备案?3、这种业务是不是允许经营?
1、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若是运往广州后,由你司在广州销售,则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若是注册在同安的公司从上海购买货物后直接销往广州,没有到厦门以外的地方经营,则不属于纳税人到厦门市以外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问题3所述情况,不属于涉税问题,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