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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38: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因疫情原因上半年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50%,现申请按照疫情政策就1-6月期间申请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办理优惠退税,存在问题如下:1、我司厂区内有一处厂房对外租赁,故此处厂房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是否可以符合退税条件;2、如不符合退税条件,应该如何计算我司自用部分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
1.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3.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