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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收到一张餐饮费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的信息为: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餐饮费 ,(如附件图片)
此发票通过税局查验,但是对于其中存在两个*符号,请问我们是否能正常收取这类发票呢?税法上有没有要求不能使用。
我的理解是,能在税局认证通过,这种发票效力应该没什么问题。可能就是有些地方开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经验判断,很有可能就是开的那个人,把税目大类重写了一次,但是系统这种不会检测不通过,好像大类后面是自定义填写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选择更新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实开具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