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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发票、预缴增值税在同一法人公司下的不同期项目间可以混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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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申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时需要分项目分楼栋抵减吗?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下都有预缴税款情况下能否互相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在申报增值税税额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和附列资料(四),可以抵减的预缴增值税税额填写在主表28栏次,应纳税额合计数抵减分次预缴税额,是不区分项目的,也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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