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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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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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