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9-13 11:2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初成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局自动核定我为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当时我公司要求过当地税务局机关认定我公司为查账征收单位,税务局机关已新成立公司为由,拒绝。)。2019年全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完成了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今日接到税务局电话,要求我们按照查账征收企业的方式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差额。请问下税务局,是否有这种操作?如果有的话,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给予宣导?还请回复,非常感谢!
企业所得税处已致电纳税人,告知并解释相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