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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4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 我方是建筑公司,由于公司资质低,只能通过挂靠公司来投标,对于外地项目中标后,由挂靠公司开票给业主方,并开具外经证,在外地预交税款。而这个项目的实际施工的是我方,由我方把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票给我方,并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就劳务部分,我方开票给挂靠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预交税款?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
皖国税发〔2017〕108号文中:“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
2.纳税人跨省、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