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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那么我们如果要注销,在清算阶段能否继续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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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11:4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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