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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1:3: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6年7月境内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200万元,涉及在境内缴纳的各项税费,一律由甲公司承担。2016年9月乙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200万元,甲公司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0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在境内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甲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请问:
1.甲公司应当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误扣误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吗?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请问,扣缴义务人误扣误缴税款,超过三年后发现的,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请问:扣缴义务人误扣误缴的税款在20万元,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发现的,也可以申请退还?少缴追征期延长到五年,多缴退税,退税是否也应当延长到五年?
1.不对。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适用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税款追征期,不适用税款多扣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