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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1:3: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拟在安徽滁州投资设立一家胶合板厂,该市地方上有对口的杨木及板皮供应, 供应方为当地农民,分布在凤阳县,来安县各乡镇,供应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个体户执照,只有身份证,他们自产部份杨木,并从村上其他农民手上收集部份杨木, 初加工旋切成薄片状,在农田晒干(见附图),然后卖给我们公司。我们购买的产品符合农产品的免税产品,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购入交货单及付款记录(付至个人),向税局申请,由购买方(即我公司)来申请开立收购发票?购买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需要哪些办理流程以取得该收购发票?
1.一般纳税人有收购业务,即经营范围中包含收购业务,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可以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办理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具体流程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