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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1:3: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内的家具生产商家具出口后委托我司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完成家具组装安装,要求我司在国内开票,对方国内付款。请问我司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涉及税率是多少,发生在境外是否仍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具体的适用法律条文是哪条。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您公司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应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