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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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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2: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请问:1、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一般纳税人? 2、政府下属的国有城投市政公司,形成的资产主要是无法销售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无销项税额),仅有部分停车场租金收入,故存在大量的增量留抵税额,且其他条件也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对这类市政公司可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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