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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出租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不动产权属资料,不动产合同、协议,税务机关还认可其他什么资料可以作为代开发票时的权属证明?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办理材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出租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代开发票纳税人注意事项】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情况特殊,无法提供上述所列资料,您可直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