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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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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该文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与房开企业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为同一概念?

  另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该文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系房开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报建环节所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费用,应暂缓征收。

    上述两份文件的疑惑,望盼释明,此致!


如您所述房开企业向建设部门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省暂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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