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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乙方企业因丢失专票第二、三联(2011年开具),现仅有记账联复印件,我方因超过认证确认(系统未勾选认证),特此询问未认证的补救措施,即如何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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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商务合同,乙方企业因丢失专票第二、三联(2011年开具),现仅有记账联复印件,我方因超过认证确认(系统未勾选认证),特此询问未认证的补救措施,即如何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完成记账和抵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根据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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