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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认缴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0元。2020年8月,原股东将全部股权3000万元转让给另一股东(法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请问:我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为0元,还需要按3000万元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吗?现税务局要求按3000万*0.05%=15000元缴纳印花税,请问这样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法人股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认购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