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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选择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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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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