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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加工成粉末后(不添加,只是粉碎),包装后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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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5 10: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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