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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自然人既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又参与投资个人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时,个人综合所得既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在个人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也可扣除费用5000*12=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