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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从事农业养殖的专业合作社,自非本社员手中无偿回收的农作物秸秆对外销售,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