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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8年、2019年均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摊,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需要分摊应如何分摊?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暂无文件规定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分摊。即征即退项目的核算应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