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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多缴退税,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已超过三年期限,不予以受理,本人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妥,请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能否给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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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2014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生亏损,2016年度实现盈利,但因对弥补亏损政策不熟悉,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经过学习税法,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形成了多缴税金,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多缴退税,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已超过三年期限,不予以受理,本人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妥,请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能否给予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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